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聲字第1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21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台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及8月定應執刑刑1年7月確定,又犯竊盜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嗣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所犯毒品2罪經減刑後與上開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3年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甲○○業於民國97年8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98年
2月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李政庭法官陳志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8月8日
書記官黃英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