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2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258號原告 陳炯宗 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 律師
廖國欽 律師被告 蔡金定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04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馮俊郎
法官王榮賓法官王子謙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書記官廖宜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