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83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義全 選任辯護人 李晉安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
106年11月23日所為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58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於判決前,得撤回之;撤回上訴,應向上訴審法院為之。但於該案卷宗送交上訴審法院以前,得向原審法院為之。又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54條、第357條第2項、第359條、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義全於民國106年11月23日本案宣判後,於10
6年12月7日提起上訴,嗣被告於本案卷宗送交上訴審法院以前,即於107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訴狀等情,有聲明上訴狀、撤回上訴狀各1份在卷可憑,是被告之上訴權業因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訴狀而喪失甚明,被告其後復聲明上訴,揆諸首揭規定,其上訴權既已喪失,本件上訴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王榮賓法官王子謙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書記官廖宜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