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交簡字第468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士交簡字第46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昱衡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偵字第45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邱昱衡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被告雖具狀請求緩刑,惟查公
共危險罪,政府及各大媒體一再宣導不可酒後駕車,且對酒
後駕車社會上咸認應予重罰,自不宜予以緩刑宣告,併此敘
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書記官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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