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簡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簡字第132號
原   告  陳淑琴
被   告  周馬建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馬建中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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