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勞簡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勞簡字第135號
原   告  陳建良
       陳承義
上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周建才 律師
複代理人  吳耀庭 律師
被   告 網讚資訊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號2樓
法定代理人  廖計忠   住臺北市○○區○○路○段00號4樓之6
訴訟代理人  李長發   住新北市○○區○○路○段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六月十二日下午四時
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4日
書記官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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