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小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460號
原   告 大福地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月珠   同上
被   告  林麗娟
訴訟代理人  謝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五月十八日下午三時
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姚水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書記官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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