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58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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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824號

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債務人 陳珊琪

柯秋梅

一、債務人陳珊琪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佰壹拾萬柒仟壹佰壹拾壹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債權人對債務人陳珊琪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柯秋梅給付之。債務人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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