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8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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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854號
聲請人 王金祥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提出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未蓋用公司章,請重新提出由股票發行公司簽章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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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854號
聲請人 王金祥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提出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未蓋用公司章,請重新提出由股票發行公司簽章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