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聲字第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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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30號
代理人 邱翊森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黃少甫即黃智富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理債務,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7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法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上開免責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為證,且經本院職權調取相關卷宗確認無訛,堪信屬實。是聲請人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靖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