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4年度交抗字第37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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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4年度交抗字第37號

抗告人房品均

相對人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市區監理所

代表人 戴邦芳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30日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4年度交字第51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佰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交通裁決事件之抗告,抗告法院認抗告為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行政訴訟法第272條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經舉發,不服相對人民國114年1月6日如附表所示之45份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下合稱原處分),提起交通裁決訴訟聲明撤銷原處分。查原處分於114年1月10日,寄送抗告人住所即臺北市○○區○○路○段○○○巷○號(下稱臺北市址),因未獲會晤抗告人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受送達處所接收郵件人員,故於當日寄存於溝子口郵局。抗告人對原處分提起撤銷訴訟期間,應自114年1月11日起算,末日為114年2月10日。然抗告人遲至114年2月21日始提起本件撤銷訴訟,顯已逾30日之法定不變期間。是以,抗告人提起行政訴訟,已逾法定期限,其起訴即非合法,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等語。    

三、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住所位在戶籍地址即金門縣○○鎮○○○○號3樓(下稱金門縣址),居所則位在臺北市址,原處分送達除了居所以外亦應對住所送達,原處分僅就臺北市址送達,未就金門縣址為送達,致使抗告人無法如期收受,送達違法自不生送達之效力。抗告人並無原裁定所指逾期抗告之問題等語。 

四、本院查:

 ㈠按交通裁決事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抗告人之訴,起訴逾越法定期限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此依同法第237條之9及第236條之規定,於交通裁決事件亦準用之;另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規定:「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而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1項前段規定:「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但在行政機關辦公處所或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為之。」第74條第1項、第2項規定:「(第1項)送達,不能依前2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1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第2項)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

 ㈡「送達證書為送達之證據方法,郵務人員非屬訴訟當事人或其所屬人員,無偏袒訴訟一造之理,其所製作之送達證書,具有充分之證據力,除有相當之證據足以動搖其記載內容之真實性外,不得否認其效力」(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抗字第42號裁定意旨參照)。「再者,送達不能依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73條規定為之者,既得依同法第74條寄存送達之方式以為送達,且該條並無如訴願法第47條第3項所定、準用行政訴訟法第73條第3項寄存送達規定(明定「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之明文;此外99年1月13日修正行政訴訟法第73條條文規定,增訂上開第3項規定時,現行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內容,仍然維持既有規定,並未一併修正,由此亦知立法者並無意就一般行政程序中之寄存送達,給予10日之生效緩衝期間,故在未進入訴願程序以前,有關行政處分之送達,自仍應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所定之送達方法為送達,亦即以送達人將行政機關之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警察或郵政機關,並作成送達通知書兩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門首及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適當位置時,即發生送達之效力,此乃依法當然之解釋。」(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1158號裁定意旨參照)。

 ㈢再按「汽車駕駛人或汽車修護技工申請變更、換照、補照、登記,規定如下:一、汽車駕駛人或汽車修護技工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外來人口統一證號、出生年、月、日、住址有變更者應填具異動登記書,檢同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停留或居留證明,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75條第1款定有明文。而車主、駕駛人依規定向公路監理機關申領之車輛牌照、駕駛執照,多係以戶籍地址為登記地址;基於社會現況及便民原則,並因應車主、駕駛人需要及行政程序法第72條合法送達處所規定,主管機關交通部乃於公路監理電腦系統車籍及駕籍檔中,增列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以利公路監理機關各項通知單之寄達及相關機關各項便民服務通知事項、公路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等法令規定之行政文書寄達,為此並訂定「公路監理電腦系統車輛車籍及駕駛人駕籍增設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作業注意事項」(下稱注意事項)。依注意事項第2點、第5點、第7點規定:「(第1項)車主、駕駛人因需要向車籍、駕籍所轄之公路監理機關申請增設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時,應依規定填寫『公路監理業務住居所、就業處所地址申請書』。(第2項)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經登記後生效,該址之正確性則由申請人自行負責。」「公路監理機關受理車主、駕駛人申請增設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後,應立即登載於公路監理電腦系統之車籍及駕籍檔中;各項便民服務之通知事項、公路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等法令規定之行政文書寄達,皆以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寄發。」「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如有變更或取消應提出申請,經登記後生效,該址之正確性則由申請人自行負責。」可知,該注意事項規定乃為便利車主、駕駛人收受交通事件相關文書,俾公路監理機關寄送文書符合行政程序法第72條規定,雖未強制人民於其住、居所與登記之戶籍地不同時,即應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增設其戶籍地以外之住、居所。惟倘車主、駕駛人已向公路監理機關為上述住居所之申報,則公路監理機關就相關行政文書之送達,即應向該址為之。

 ㈣抗告人曾委由訴外人 李錫銘 於113年5月1日填寫戶籍資料異動跨機關通報服務申請書,申請通報臺北市址為抗告人之通訊地址,有經抗告人用印、李錫銘簽名之申請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2-33頁),依據該申請書「受通報機關之受理業務及注意事項」欄位關於受通報機關為「監理機關」之注意事項即明載「…⒋申請通報通訊地址者,監理單位會將申請者名下所有汽、機車及駕駛執照之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一併變更登記,請申請者多加注意。…」(本院卷第33頁)據此可知,抗告人既委由李錫銘申請通報將臺北市址登記為抗告人之通訊地址,則依上揭注意事項所載,監理機關即會將抗告人之臺北市址,在公路監理電腦系統之車籍及駕籍檔中,登載為抗告人之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此亦有監理機關內部系統抗告人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查詢結果資料可參(本院卷第29-30頁),足證抗告人已將臺北市址登記為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則依上開注意事項第5點規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之行政文書(於本案即指原處分)寄達,皆以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即抗告人之臺北市址寄發。再依據依原處分之114年1月10日送達證書所載,原處分實際送達抗告人之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即臺北市址,因未獲會晤抗告人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受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將原處分寄存於溝子口郵局,並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1份置於該受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並經該局經辦員在送達證書上蓋章並加蓋局名戳(原審卷第75頁),依法已生送達之效力。經核原裁定認定原處分送達臺北市址為合法乙節,核與卷證資料相符,並無違誤。

 ㈤再依前開規定及說明,原處分既業已於114年1月10日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尚不因抗告人何時實際取得系爭裁決書而受影響。是抗告人如對原處分有所不服提起撤銷訴訟,應於原處分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即自原處分合法送達之翌日114年1月11日起算,至114年2月9日星期日屆滿,因該日為假日,故延至114年2月10日星期一屆滿,故本件寄存送達之原處分,抗告人至遲應於114年2月10日起訴,惟抗告人遲至114年2月21日始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有收狀日期戳章足憑(原審卷第9頁),故其起訴已逾期,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訴,並無不合。抗告意旨以上開情詞主張其未收受原處分,並不可採,其請求予廢棄原裁定,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結論: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審判長法官楊得君

法官李明益

法官高維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怡慧

附表

項次

裁決書字號

違規時間

違規地點

罰鍰

(新臺幣)

1

北市監金字第26-A06J5T5A7號

113年7月4日

14時49分

晉江街

900元

2

北市監金字第26-A02J5X8A1號

113年7月5日

09時33分

晉江街

900元

3

北市監金字第26-A06J5S8A1號

113年7月5日

16時07分

晉江街

900元

4

北市監金字第26-A06J5R9A1號

113年7月6日

07時15分

晉江街

900元

5

北市監金字第26-A04J510A1號

113年7月6日

14時07分

晉江街

900元

6

北市監金字第26-A06J5S8A4號

113年7月8日

08時14分

晉江街

900元

7

北市監金字第26-A03J5Z7A3號

113年7月8日

11時19分

晉江街

900元

8

北市監金字第26-A06J5S8A6號

113年7月8日

18時07分

晉江街

900元

9

北市監金字第26-A02J5X8A5號

113年7月8日

21時55分

晉江街

900元

10

北市監金字第26-A04J553A8號

113年7月9日

08時22分

晉江街

900元

11

北市監金字第26-A06J5S9A5號

113年7月9日

11時39分

晉江街

900元

12

北市監金字第26-A04J510A3號

113年7月9日

15時27分

晉江街

900元

13

北市監金字第26-A0EJ523A5號

113年7月10日

12時27分

晉江街

900元

14

北市監金字第26-A04J510A7號

113年7月10日

20時25分

晉江街

900元

15

北市監金字第26-A07J533A8號

113年7月10日

22時48分

晉江街

900元

16

北市監金字第26-A07J5M9A1號

113年7月11日

08時28分

晉江街

900元

17

北市監金字第26-A0BJ5J3A4號

113年7月11日

11時02分

晉江街

900元

18

北市監金字第26-A08J5Q0A3號

113年7月11日

14時12分

晉江街

900元

19

北市監金字第26-A04J5Y3A6號

113年7月11日

20時20分

晉江街

900元

20

北市監金字第26-A0BJ5J4A1號

113年7月12日

08時17分

晉江街

900元

21

北市監金字第26-A0EJ523A8號

113年7月12日

10時49分

晉江街

900元

22

北市監金字第26-A04J5Y3A8號

113年7月12日

13時43分

晉江街

900元

23

北市監金字第26-A07J533A9號

113年7月12日

20時13分

晉江街

900元

24

北市監金字第26-A0BJ5J5A3號

113年7月13日

01時55分

晉江街

900元

25

北市監金字第26-A06J5T6A5號

113年7月13日

13時55分

晉江街

900元

26

北市監金字第26-A03J549A7號

113年7月13日

19時57分

晉江街

900元

27

北市監金字第26-A0EJ524A9號

113年7月13日

23時17分

晉江街

900元

28

北市監金字第26-A07J5S0A2號

113年7月14日

11時47分

晉江街

900元

29

北市監金字第26-A04J5Y4A5號

113年7月14日

15時16分

晉江街

900元

30

北市監金字第26-A0ZJ5H0A8號

113年7月14日

21時45分

晉江街

900元

31

北市監金字第26-A06J5T6A8號

113年7月15日

08時44分

晉江街

900元

32

北市監金字第26-A07J5P6A2號

113年7月15日

11時33分

晉江街

900元

33

北市監金字第26-A04J511A0號

113年7月15日

17時27分

晉江街

900元

34

北市監金字第26-A07J534A3號

113年7月16日

00時22分

晉江街

900元

35

北市監金字第26-A07J5P6A5號

113年7月16日

10時19分

晉江街

900元

36

北市監金字第26-A0EJ525A0號

113年7月16日

13時53分

晉江街

900元

37

北市監金字第26-A04J540A0號

113年7月16日

19時36分

晉江街

900元

38

北市監金字第26-A07J5S0A4號

113年7月17日

09時22分

晉江街

900元

39

北市監金字第26-A07J5S0A6號

113年7月17日

18時03分

晉江街

900元

40

北市監金字第26-A02J5X8A6號

113年7月18日

09時23分

晉江街

900元

41

北市監金字第26-A03J5Z8A3號

113年7月18日

13時06分

晉江街

900元

42

北市監金字第26-A0TJ5G9A4號

113年7月18日

19時46分

晉江街

900元

43

北市監金字第26-A04J5Y5A4號

113年7月19日

09時52分

晉江街

900元

44

北市監金字第26-A0ZJ5H1A0號

113年7月19日

18時13分

晉江街

900元

45

北市監金字第26-A00J5N968號

113年7月19日

22時57分

晉江街

900元

金額總計

4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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