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聲減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聲減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7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上列受刑人因準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準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89年6月26日起至同年8月8日犯準詐欺罪,經本院94年度上訴字第84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102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修正前刑法第341條第1項準詐欺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任森銓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書記官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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