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五五號
原告乙○○
戊○○丁○○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七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李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