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7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7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七六一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基督教青年會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基督教青年會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第四條,准予修正變更如附件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基督教社會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之董事長,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基督教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經第六屆第七次董事會會議決議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詳如附件所示),因涉及財團法人目的事業之變更,爰依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變更。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會議紀錄一份、變更前後捐助暨組織章程各一份、法人登記證書一件、捐助暨組織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等為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之內容,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逸梅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魏芝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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