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簡字第15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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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1525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石益帆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源耀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1萬1,2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
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繳判費
部分則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