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7號原告 邱琬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立緯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書記官林萱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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