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上訴字第44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上訴字第4497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宥寬 選任辯護人 邱翊庭 律師
陳懿宏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林家正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780號,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5635、4081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審理範圍㈠按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
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是科刑事項已可不隨同其犯罪事實而單獨成為上訴之標的,且上訴人明示僅就科刑事項上訴時,第二審法院即不再就原審法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為審查,而應以原審法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作為論認原審量刑妥適與否的判斷基礎。㈡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李宥寬、林家正及李宥寬之辯護人均陳稱
:僅針對原判決量刑部分提起上訴,且於上訴理由狀亦僅就量刑部分表明上訴之理由(見本院卷二第258頁、本院卷四第159頁),是認李宥寬、林家正只對原審之科刑事項提起上訴無訛。依據前述說明,本院僅就上開上訴部分進行審理,至於原審判決關於李宥寬、林家正之其他部分,則非本院審查範圍,從而本案犯罪事實、所犯法條、論罪及沒收部分之認定,均如原審判決書之記載,合先敘明。
二、本案據以審查量刑事項妥適與否之原審所認定之犯罪事實、所犯罪名(所犯法條)部分,固均非本院審理範圍,惟本案既屬有罪判決,且科刑係以原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論罪等為據,故就本案犯罪事實及所犯罪名(法條)部分,均引用第一審判決書之記載(詳如附件)。
三、駁回上訴之理由㈠被告上訴意旨
1.李宥寬上訴意旨略以:李宥寬偵查中、歷次審理中均已坦承自白犯罪,又檢警亦依據李宥寬指認「 小白 」、 洪偉瀚 、廣告商廖○惟、 李敬 、 蘇靖喬 等人,並提供帳冊資料,因而查獲集團其他共犯洪偉瀚,是請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中段及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為減刑。又李宥寬持續依據原審中所為之調解、和解支付賠償,可認犯罪後態度良好。李宥寬家中尚有中低收入戶之母親待撫養,是請從輕量刑云云。
2.林家正上訴理由略以:林家正犯罪後與被害人進行和解,犯罪後態度良好。犯罪所得僅新台幣(下同)2萬元,參與程度非深,素行良好,原審各罪之量刑顯然過重,且原審於定應執行刑時,未說明如何考量各罪與整體犯罪關係、侵害法益之異同、加重效應行為時空密接程度、刑罰效用等,亦有違法。又林家正並無其他前科,業已坦然悔過,請為緩刑之諭知云云。
㈡然查:
1.按刑事審判旨在實現刑罰權之分配的正義,故法院對有罪被告之科刑,應符合罪刑相當之原則,使輕重得宜,罰當其罪,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此所以刑法第57條明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10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俾使法院就個案之量刑,能斟酌至當。至於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或有濫用權限情事,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最高法院75年台上字第7033號判例、103年度台上字第36號判決意旨參照)。原審既於判決理由欄內詳予說明其量刑基礎,審酌李宥寬、林家正二人之犯罪情節、於犯罪中之分工、獲取之報酬狀況、犯罪後態度、素行、智識程度、家庭經濟與生活狀況、被害人之損害額等,並說明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量刑因子各項情狀,顯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事由,並基於刑罰目的性之考量、刑事政策之取向以及行為人刑罰感應力之衡量等因素而為刑之量定,且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未逾越法定刑度,亦無違背公平正義之精神,客觀上不生量刑明顯失出失入之裁量權濫用情形。又按數罪併罰合併定應執行刑,旨在綜合斟酌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犯罪行為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而決定所犯數罪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屬恤刑制度之設計。原審定其刑期時,再次對李宥寬、林家正責任為之檢視,並特別考量其等犯數罪所反映之人格特性,及與刑罰目的相關之刑事政策妥為裁量,且已審酌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然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刑原則,考量各犯行手段與程度、整體犯罪與所犯罪名立法目的之非難評價,分別就李宥寬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4月,併科罰金20萬元,林家正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併科罰金8萬元,核無失衡、過重情形,且係合法行使其量刑裁量權,於客觀上未逾越法定刑度,無悖於罪刑相當原則,並與定執行刑之內外部性界限無違,亦難認有違法或明顯不當之違法情形。復李宥寬雖於原審審理後仍持續履行和解、調解條件,然如上所述,原審顯已考量上開和解之情形(見原審判決第12頁第1至3行),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事由,且基於刑罰目的性之考量、刑事政策之取向以及行為人刑罰感應力之衡量等因素而為刑之量定,並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未逾越法定刑度,亦無違背公平正義之精神,客觀上不生量刑畸重畸輕之裁量權之濫用,核屬法院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難認有何不當而構成應撤銷之事由可言。
2.至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前段、中段規定「犯第三條之罪自首,並自動解散或脫離其所屬之犯罪組織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該犯罪組織者,亦同」,須因犯罪行為人提供資料,而查獲該「犯罪組織」者,始足相當;若非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或警方已先行查獲該「犯罪組織」,即無上開減免其刑規定之適用。本件李宥寬固曾提供情資,進而查得本件組織之帳冊資料及本件系統商之真實身分為 洪睿廷 (原名洪偉瀚),而廣告商 廖士惟 之真實身分則因手機鑑識溯源早經鎖定,然本件並查無李敬、蘇靖喬涉案等情,業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3月21日刑際字第1136029979號函暨附件李宥寬111年8月29日筆錄、113年3月14日員警職務報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3年3月25日新北警刑三字第1134445114號函暨附件(見本院卷二第163-241頁)在卷可稽,而本件青玉機房之犯罪組織早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於111年6月15日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聲請核發111年度聲搜字第885號搜索票後,進行搜索查扣機房、電腦設備,逮捕 江承嶧 、 陳炳志 、 陳柏翰 、 黃柏瑞 等人,再於111年8月23日同步拘提 徐仕 竑、李宥寬、林家正及其他共犯等情,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解送人犯報告書(見偵40815卷一第1-4頁)、前開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等(見警偵卷第161-203頁)在卷可查,是該青玉機房之犯罪組織於李宥寬到案提供資料前,業經破獲,而李宥寬提供之資料則為幫助員警查緝其他參與組織之共犯,揆之前揭說明,李宥寬提供資料前警方已先行查獲該「青玉機房之犯罪組織」,尚難認與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中段之減刑要件相合。李宥寬上訴以:應再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中段減刑云云,尚有誤會。
3.至李宥寬之辯護人雖為李宥寬請求應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云云,惟按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其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等,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至於犯罪之動機、手段或犯後態度等情狀,僅可為法定刑內從輕科刑之標準,不得據為酌量減輕之理由(最高法院38年台上字第16號、45年台上字第1165號、51年台上字第
899號判例意旨參照)。衡諸三人以上組成詐欺集團為詐欺之犯行對社會風氣及治安危害重大,為政府嚴加查緝之重大犯罪,李宥寬早已明知,「犯罪時」並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衡情並無何等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之客觀情狀而應予以憫恕,且本件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法定刑度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法定刑度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然已依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減刑,而原審於量刑時再為參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刑之因子,已難認有「犯罪具有特殊之原因或環境,依據客觀觀察,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可憫恕,如科以法定最輕刑期,仍嫌過重」之情形,無適用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之餘地。
故李宥寬此部分之上訴理由,並無可採。
4.按刑法第74條第1項規定:「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2年以上5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是緩刑之宣告係以其所定之宣告刑為有期徒刑2年以下,並於本件裁判前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或雖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然已執行完畢5年內未受其他有期徒刑之宣告。然林家正前於000年0月間,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訴字第25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且李宥寬、林家正本件所宣告之應執行刑均已逾此刑度,是李宥寬、林家正二人核與前開緩刑規定之要件不符,依法不得宣告緩刑。
㈢從而,李宥寬、林家正提起上訴,仍執前開情詞為爭執,並
對於原審量刑之自由裁量權限之適法行使,持己見為不同之評價,而指摘原判決不當,均為無理由,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楊景舜、吳姿穎提起公訴,檢察官黃和村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江澤
法官章曉文法官郭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湯郁琪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金訴字第1780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仕竑選任辯護人羅盛德律師
顏瑞成律師被告李宥寬選任辯護人 蔡錦得 律師
陳懿宏律師邱翊庭律師被告林家正
江承嶧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5635號、第408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徐仕竑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參拾玖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李宥寬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參拾玖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家正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貳拾貳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江承嶧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參拾玖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徐仕竑於民國110年3、4月間,基於發起犯罪組織之犯意,出資組成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並邀同李宥寬加入,李宥寬遂與徐仕竑共同基於發起犯罪組織之犯意聯絡,同意擔任該詐欺集團之詐欺機房管理者,並由徐仕竑招募同有參與犯罪組織犯意聯絡之黃柏瑞、陳柏翰、陳炳志(其3人業經本院另案判決)、林家正、江承嶧加入上開詐欺機房,其等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林家正經起訴部分為附表一編號1至3、5、7、8、18、20至24、26、27、30、32、33、35至39部分),由徐仕竑提供資金給李宥寬購買相關機房設備、安裝監視器管控機房人員、統計詐欺款項及薪資,並回報徐仕竑,復由徐仕竑指示江承嶧出名承租詐欺機房所在房屋,且指示李宥寬於臉書刊登投資相關廣告吸引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再由李宥寬、林家正等人共同使用附表二所示臉書或LINE帳號,待被害人透過臉書之粉絲專頁聯繫後,再轉貼通訊軟體LINE連結,使被害人透過連結改以LINE帳號聯繫,而加入「betcoins」或其他投資平台,再由陳炳志等人在投資群組內宣稱獲利,致附表一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詳細詐欺方式見附表一),而依指示匯款如附表一所示金額至附表一所示帳戶,再由詐欺集團之車手提領或轉匯上開款項,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去向、所在。
二、案經附表一編號1至21、23至33、35至39所示之人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規定:「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係以立法排除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或檢察事務官調查中所為之陳述,得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及第159條之5之規定,故證人於警詢中之陳述,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即絕對不具有證據能力,自不得採為判決基礎;準此,被告以外之人非在檢察官偵訊或法院審理時踐行具結程序所為之陳述,關於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不具證據能力,惟上開規定,係排除一般證人於警詢陳述之證據能力之特別規定,被告於警詢之陳述,對被告本身而言,則不在排除之列(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653號判決意旨參照),且該規定僅是針對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有關證據能力之特別規定,其他非屬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部分,其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陳述,不受上開特別規定之限制,仍應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定其得否為證據(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915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證人即附表一所示之人、證人即另案被告黃柏瑞、陳柏翰、陳炳志於警詢時之證述,係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依前揭說明,於被告徐仕竑、李宥寬、林家正、江承嶧(下合稱被告4人)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不具證據能力,不得採為判決之基礎,然就其餘罪名,則不受此限制。另被告於警詢時之自白,則屬被告之供述,為法定證據方法之一,自不在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之排除之列,除有不得作為證據之例外,自可在有補強證據之情況下,作為證明被告4人各自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證據。
二、訊據被告4人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附表一所示之人於警詢時、證人Α1於偵查中、證人即另案被告黃柏瑞、陳柏翰、陳炳志於警詢、偵查及審理時之證述相符(上開警詢部分均不包括證明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並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切結書、對話紀錄、手機截圖、轉帳交易明細、後台管理系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仁德分駐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 蔡宜靜 部分)、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纪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東社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轉帳交易明細、後台管理系統、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 沈采楓 部分)、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過埤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對話紀錄(告訴人 胡瑄珆 部分)、玩家列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蘭雅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卡照片、受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轉帳交易明細、對話紀錄(告訴人 許芯汶 部分)、後台管理系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泰山分駐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告訴人 莊雅筑 部分)、後台管理系統、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八斗子分駐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單(告訴人 張瑋伶 部分)、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埔心分駐所陳報單、後台管理系統、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轉帳交易明細、對話紀錄(告訴人 張瑞芬 部分)、後台管理系統、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對話紀錄、手機截圖、轉帳交易明細(告訴人 阮雅卿 部分)、後台管理系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中正派出所陳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對話紀錄(告訴人 林毓庭 部分)、後台管理系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中庄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手機截圖、對話紀錄、存摺封面影本(告訴人 簡智憫 部分)、後台管理系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健康派出所陳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手機截圖、存款交易明細、臺外幣交易明細查詢、對話紀錄(告訴人 林君嬡 部分)、後台管理系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青埔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纪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轉帳交易明細、交易明細、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對話紀錄、名片(告訴人 莊佩芹 部分)、後台管理系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忠孝派出所陳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對話紀錄、手機截圖、轉帳交易明細(告訴人 詹維馨 部分)、妨害自由、詐欺等案-手機照片截圖、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告訴人 李美鳳 部分)、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仁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陳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告訴人 簡伊翎 部分)、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二重埔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 張欣茹 部分)、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虎尾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對話紀錄(告訴人 陳詩婷 部分)、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新屋分駐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對話紀錄、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 陳珮蓉 部分)、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樹林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 簡意真 部分)、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後勁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存摺交易明細、對話紀錄(告訴人 潘佳蓁 部分)、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武陵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 陳文馨 部分)、對話紀錄(被害人 陳曉玲 部分)、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安和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對話紀錄、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手機截圖、轉帳交易明細(告訴人 黃雅威 部分)、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碧潭派出所陳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 陳昱安 部分)、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八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告訴人 徐少英 部分)、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臺中公園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轉帳交易明細、對話紀錄(告訴人 黃歆芳 部分)、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三峽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對話紀錄、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存摺封面(告訴人 陳韋陵 部分)、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文賢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手機截圖、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告訴人 張毓纓 部分)、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北斗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告訴人 陳聖勲 部分)、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村上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交易明細(告訴人 賴怡伶 部分)、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轉帳交易明細、交易明細、對話紀錄、手機截圖、手寫筆記(告訴人 張曼恩 部分)、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路竹分駐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 李靜蓉 部分)、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內新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對話紀錄、手機截圖、轉帳交易明細(告訴人 林家增 部分)、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竹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手機截圖、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被害人 江柏賢 部分)、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三張犁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存摺封面、轉帳交易明細、對話紀錄(告訴人 關家祥 部分)、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頭家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轉帳交易明細、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對話紀錄、手機截圖(告訴人 游佳儀 部分)、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武陵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手機截圖、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告訴人 陳詩韻 部分)、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龍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手機截圖、對話紀錄(告訴人 劉建麟 部分)、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大崙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轉帳交易明細、單據、對話紀錄(告訴人 魏孝秦 部分)、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江承嶧)、房間、機房位置圖、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搜索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另案被告黃柏瑞、陳柏翰、陳炳志)、被害人前端投資平台頁面及後端管理平台被害人儲值紀錄、「betcoins」後端管理平台擷取部分被害人遭詐欺資料、犯嫌江承嶧承租青雲路機房及點交事證、監視器畫面、現場刑案蒐證照片、犯嫌手機「微信」手機群組「2022」對話紀錄、通訊資料翻拍照片、犯嫌手機「TELEGRAM」手機群組「2022」對話紀錄、犯嫌陳柏翰使用電腦(編號1)記帳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現場數位證物蒐證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搜索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徐仕竑)、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江承嶧扣案手機照片、Telegram群組-威廣告、Telegram群組-廣告8888、紙飛機群組-2022一路發、Telegram群組2022一路發-林家正相關(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玩家列表、搜尋好友)、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林家正出入青玉社區詐欺機房照片)、2022一路發對話紀錄-李宥寬相關、帳冊資料、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青玉機房搬運設備蒐證畫面)、現場照片(青玉機房室內畫面)各1份附卷可稽,復有如主文所示沒收現金及手機扣案可佐,足認被告4人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4人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對於發起、主持、操
縱、指揮犯罪組織等不同層次之犯行,均予規範處罰,以收遏制之效。而所謂發起犯罪組織者,在使犯罪組織從無到有而成立。所謂「主持」,係指主事把持。「操縱」,係指幕後操控。而「指揮」犯罪組織者,雖非「主持」,然就某特定任務之實現,得指使命令犯罪組織成員,決定行動之進退行止,與聽取號令,實際參與行動之一般成員有別,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189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徐仕竑出資組成上開詐欺機房,被告李宥寬應允加入並同意擔任該詐欺機房管理者,自均該當使犯罪組織從無到有而成立之「發起」要件,被告李宥寬購買相關機房設備、安裝監視器管控機房人員、統計詐欺款項及薪資,並回報被告徐仕竑,其2人均合於主事把持之「主持」要件,被告李宥寬以監視器管控機房車手工作情形,並回報被告徐仕竑,由被告徐仕竑以其影響力指示機房車手配合指示,均合於幕後操控之「操縱」要件,被告徐仕竑指示被告江承嶧租房,及被告李宥寬具體指示其他機房人員以上開方式施行詐術,均同時符合就特定任務指使命令犯罪組織成員之「指揮」要件。
㈡次按組織犯罪乃具有內部管理結構之集團性犯罪,凡發起、
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應予科刑,故發起犯罪組織者倘尚主持、操縱或指揮該犯罪組織,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之各行為間即具有高、低度之吸收關係,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968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是核被告徐仕竑就附表一編號4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3條第l項前段之發起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被告李宥寬就附表一編號4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l項前段之發起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被告林家正就附表一編號18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被告江承嶧就附表一編號4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被告徐仕竑、李宥寬、江承嶧就附表一編號1至3、5至39所為,被告林家正就附表一編號1至3、5、7、8、20至24、26、27、30、32、33、35至39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㈣被告4人就上開犯行,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分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㈤被告徐仕竑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之行為,為發起犯罪組織
之階段行為,至其與被告李宥寬發起犯罪組織後之主持、操縱、指揮之低度行為,應為其等發起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㈥被告林家正、江承嶧於上開期間參與犯罪組織,在性質上屬行為繼續之繼續犯,僅成立一罪。
㈦被告徐仕竑、李宥寬發起之犯罪組織及被告林家正、江承嶧
參與之犯罪組織,係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之詐欺集團,而卷內並無事證可證該詐欺集團之組成,另有其他詐欺以外之犯罪目的,則其等發起、參與該犯罪組織,本即係欲藉由該發起、參與犯罪組織之實行,而遂行其後詐欺及洗錢之犯行,其犯罪目的單一,且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故被告徐仕竑、李宥寬所犯首次(即附表一編號4部分)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罪,與其等所犯發起犯罪組織罪間,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發起犯罪組織罪論處;被告林家正、江承嶧所犯首次(即被告林家正就附表一編號18部分、被告江承嶧就附表一編號4部分)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罪,與其等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間,暨被告徐仕竑、李宥寬、江承嶧就附表一編號1至3、5至39,及被告林家正就附表一編號1至3、5、7、8、20至24、26、27、30、32、33、35至39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罪,均為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論處。
㈧被告徐仕竑、李宥寬、江承嶧所犯上開39罪,被告林家正所犯上開2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分論併罰。
㈨被告徐仕竑、李宥寬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發起犯罪組織之
犯行,應依組織犯罪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減輕其刑。又其2人均居於詐欺機房之重要角色,經上開減刑後,已難認有何情輕法重之情,爰均不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至被告李宥寬之辯護人稱有提供資料查獲其他犯罪組織成員部分,並未提供任何證據佐證,自無足採,併此敘明。
㈩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4人各係以上開分工方
式為發起或參與犯罪組織、詐欺及洗錢行為之犯罪手段,被告徐仕竑於警詢時自稱經濟狀況勉持,並於本院審理時自稱目前從事網拍工作,與老婆小孩同住;被告李宥寬於警詢時自稱經濟狀況勉持,並於本院審理時自稱目前在市場做生意,與母親同住;被告林家正於警詢時自稱經濟狀況勉持,並於本院審理時自稱目前從事粗工,獨居;被告江承嶧於警詢時自稱經濟狀況小康,並於本院審理時自稱目前於市場賣菜,與奶奶、父母及妹妹同住等生活狀況,被告徐仕竑、林家正、江承嶧先前均無任何論罪科刑紀錄,可見其等品行尚可;被告李宥寬先前有其他論罪科刑紀錄,可見其品行欠佳,被告徐仕竑自稱高中肄業、被告李宥寬自稱高職肄業、被告林家正自稱大學肄業、被告江承嶧自稱高中畢業,且均無事證可認其等具有金融、會計、記帳、商業或法律等專業知識之智識程度,被告4人造成附表一所示之人受有如附表一所示之財產損害(被告林家正僅審酌其參與部分),及所涉洗錢犯行之金額非輕,自洗錢犯行中獲利非微,被告4人坦承犯行,且被告4人就洗錢犯行及被告林家正、江承嶧就參與犯罪組織之犯行,均符合自白減刑之規定,另被告徐仕竑、李宥寬、江承嶧與部分附表一所示之人成立調解,並賠償部分款項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暨綜合考量被告4人之人格,及其等所犯上開各罪侵害法益相同,於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範圍內,審酌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遞減、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遞增及其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情,各定其等應執行之有期徒刑,並於同條第7款所定範圍內,定其等應執行之罰金刑,復諭知所定之罰金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本件被告4人均非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自無從依刑法第74條規定宣告緩刑,併此敘明。
四、沒收部分:㈠扣案附表三編號2所示現金,為被告徐仕竑所有,考量其發起
上開犯罪組織,且該組織存續期間非短,復無證據可認其另有其他正當收入,此部分款項應認係其犯罪所得之一部,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另扣案附表三編號9所示手機,為被告江承嶧所有用以與詐欺集團成員聯繫,業據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供承不諱,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至其餘扣案附表三編號1、3至8、10所示之物,尚無證據認與本案相關或為本案犯罪所得,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㈡被告徐仕竑於本院訊問時供稱:我大概取得1200萬元至1400
萬元,扣掉我給底下的錢實際獲利800萬元等語(見本院卷一第76、77頁),又其於偵查中供稱:我房子繳的頭期款大概500萬元,裡面有300萬元是機房犯罪所得等語(見111年度偵字第40815號卷四第458頁),是附表三編號11所示房地,自屬其變得之物,仍屬犯罪所得之一部,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4項宣告沒收。
㈢被告徐仕竑自承犯罪所得800萬元,扣除上開頭期款中之300
萬元及前開現金20萬7200元,被告徐仕竑仍有479萬2800元犯罪所得,被告李宥寬自承有600萬元犯罪所得(見同上卷第449頁),被告林家正自承有2萬元犯罪所得(見111年度聲羈字第368號卷第89頁),被告江承嶧承租房子供機房設置營運使用,每月可獲報酬5000元乙節,業據證人即同案被告徐仕竑、李宥寬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明確,是自該詐欺集團於110年3、4月間起算至111年6月15日機房遭搜索查獲止,以最有利之計算應取得14次報酬,合計7萬元,為被告江承嶧之犯罪所得,被告4人此部分犯罪所得,雖均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上開犯罪所得之沒收為免重複於被告4人所犯各罪主文項下沒收,並兼衡其等發起或參與犯罪組織而獲得犯罪所得之情形,爰均於其等首次(即被告徐仕竑、李宥寬、江承嶧就附表一編號4部分,被告林家正就附表一編號18部分)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罪之主文項下宣告沒收及追徵。
㈣至檢察官以機房帳冊另行計算應沒收之財產,及聲請沒收被
告徐仕竑名下位於臺北市中正區西藏路之房屋,尚無明確事證可認確為犯罪所得或為參與犯罪組織後取得之財產,爰均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景舜、吳姿穎提起公訴,檢察官王佑瑜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正偉
法官鄭淳予法官陳志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鄔琬誼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附表一編號告訴人或被害人詐欺過程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匯款帳戶主文1告訴人蔡宜靜於111年3月25日在臉書見兼差工作廣告後,與臉書帳號「小豬任務員」、line暱稱:「豬豬兼工」、「 妮可 (nico小客服)」聯繫後,該集團成員向告訴人佯稱:可加入投資平台,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1年4月20日1,000元000-0000000000000徐仕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李宥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林家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江承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9所示之物沒收。111年5月4日100,000元000-0000000000002告訴人沈采楓於000年0月間,在臉書見「收入小case」之投資理財廣告,點入連結與line「betcoinx服務」客服、line暱稱「你的 采妍兒 (sasa)」聯繫,該集團成員向告訴人佯稱:可加入投資平台,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1年4月18日30,000元000-0000000000000000徐仕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李宥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林家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江承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9所示之物沒收。111年5月4日17時41分50,000元000-0000000000000000111年5月4日17時42分50,000元同上111年5月10日17時0分100,000元000-0000000000000000111年5月17日17時52分90,000元000-0000000000000000111年5月20日15時02分40,000元000-000000000000111年5月24日15時40分50,000元000-0000000000000000111年6月2日17時0分100,000元000-0000000000000000111年6月2日17時03分60,000元同上3告訴人胡瑄珆於111年4月11日,在臉書見投資廣告後,與line暱稱「小雞上工」、「妮可(nico小客服)」、「你的采妍兒(sasa)」聯繫,該集團成員向告訴人佯稱:可加入投資平台,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1年4月11日8時56分1,000元000-00000000000000徐仕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李宥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林家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江承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9所示之物沒收。111年4月19日17時17分30,000元000-000000000000111年4月25日14時24分50,000元000-0000000000000000111年4月25日14時26分23,000元同上111年4月25日15時52分30,000元同上111年4月25日16時1分20,000元同上111年4月29日18時25分50,000元000-00000000000111年4月29日18時27分50,000元同上111年5月6日18時44分50,000元000-0000000000000000111年5月6日18時45分50,000元同上111年5月6日19時5分33,000元同上111年5月10日13時36分50,000元000-0000000000000000111年5月10日13時37分50,000元同上111年5月11日12時32分100,000元000-000000000000111年5月11日12時35分100,000元同上111年5月20日17時27分70,000元000-0000000000000000111年5月20日17時29分79,800元同上111年5月20日18時6分80,200元同上111年5月21日17時44分100,000元000-0000000000000000111年5月21日17時46分100,000元同上111年5月20日2,100元000-0000000000004告訴人許芯汶於000年0月間,在臉書見求職廣告後,與被告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聯繫,該集團成員向告訴人佯稱:可加入投資平台,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1年2月24日20時13分2,000元000-000000000000徐仕竑共同犯發起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2、1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柒拾玖萬貳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李宥寬共同犯發起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江承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9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1年2月25日13時24分3,000元同上111年3月8日18時24分5,000元000-000000000000111年3月8日19時38分5,000元同上111年3月10日21時55分16,000元000-0000000000005告訴人莊雅筑於111年4月23日,在IG見到「生活小case」之賺錢廣告後,與line暱稱「小雞上工」、「妮可(nico小客服)」、「你的采妍兒(sasa)」聯繫,該集團成員向告訴人佯稱:可加入投資平台,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1年4月23日17時10分1,000元000-0000000000000徐仕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李宥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林家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江承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9所示之物沒收。111年5月7日23時54分30,000元000-00000000000006告訴人張瑋伶於111年4月5日,在臉書社團見到應徵工作貼文後,與lineID「mickylee0826」、line群組「力爭上游」、line暱稱「詩敏」、「明佑WANG」聯繫,該集團成員向告訴人佯稱:可加入投資平台,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1年6月13日13時57分350,000元000-000000000000徐仕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李宥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江承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9所示之物沒收。7告訴人張瑞芬於111年4月23日,在臉書見到「小雞上工」之賺錢廣告後,與line暱稱「你的采妍兒(sasa)」、「妮可(nico小客服)」聯繫,該集團成員向告訴人佯稱:可加入投資平台,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1年4月24日15時36分1,000元000-0000000000000000徐仕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李宥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林家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江承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9所示之物沒收。111年5月3日15時27分50,000元000-00000000000000008告訴人阮雅卿於111年3、4月間,在臉書見到投資訊息後,與line暱稱「蘿斯」、「策劃秘書 芯琳 」、「你的采妍兒(sasa)」、「妮可(nico小客服)」聯繫,該集團成員向告訴人佯稱:可加入投資平台,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1年4月22日13時49分50,000元000-0000000000000000徐仕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李宥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林家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江承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9所示之物沒收。111年4月22日13時51分50,000元同上111年4月22日14時3分50,000元同上111年4月22日14時6分30,000元同上111年4月22日14時20分20,000元同上111年4月29日16時53分30,000元000-0000000000000111年5月2日19時31分20,000元000-000000000000111年5月3日14時24分1,000元000-000000000000111年5月9日12時9分25,000元000-000000000000111年5月10日11時12分30,000元000-0000000000009告訴人林毓庭在臉書見到投資訊息後,與line暱稱「 薛紹華 」、「 周慶明 」聯繫,該集團成員向告訴人佯稱:可加入投資平台,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1年5月23日14時43分30,000元000-0000000000000000徐仕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李宥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江承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9所示之物沒收。111年5月23日17時39分30,000元同上10告訴人簡智憫於111年5月12日,在line群組見到投資訊息後,與line暱稱「你的采妍兒(sasa)」、「妮可(nico小客服)」聯繫,該集團成員向告訴人佯稱:可加入投資平台,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1年5月13日13時43分25,000元000-000000000000徐仕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李宥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江承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9所示之物沒收。11告訴人林君嬡於111年5月6日,在臉書看到投資訊息後,與line暱稱「豬豬接工」、「狗狗兼兵」、「你的采妍兒(sasa)」、「妮可(nico小客服)」、「黛比(愛心圖示)助教」、「Claire助理」、「陳總監」、「A.K.A線上客服」聯繫,該集團成員向告訴人佯稱:可加入投資平台,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1年5月6日18時43分1,000元000-00000000000000徐仕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李宥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江承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9所示之物沒收。111年5月7日17時38分1,000元000-00000000000000111年5月10日13時3分44,000元000-000000000000111年5月17日17時30分30,000元000-00000000000012告訴人莊佩芹於111年5月23日,在臉書看到投資訊息後,與line暱稱「ALICE(顧問)」、「 羅宜文 」、「E-GOKDEN」、「業務襄理楊鋐偊」聯繫,該集團成員向告訴人佯稱:可加入投資平台,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1年5月23日10時31分1,000元000-000000000000徐仕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李宥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江承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9所示之物沒收。111年5月23日14時54分20,000元000-0000000000000111年5月23日15時25分30,000元同上111年5月23日16時45分31,000元同上111年5月23日17時48分28,000元同上111年5月23日17時16分42,000元同上111年5月24日11時31分20,000元000-00000000000000111年5月24日11時33分10,000元同上13告訴人詹維馨於111年5月2日,在臉書看到打工訊息後,與line暱稱「你的采妍兒(sasa)」、「妮可(nico小客服)」、「婷婷客服」、「林總監」、「MANDY」聯繫,該集團成員向告訴人佯稱:可加入Betcoinx投資平台,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1年5月5日18時48分40,000元000-000000000000徐仕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李宥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江承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9所示之物沒收。111年5月5日18時49分40,000元同上111年5月5日18時49分45,000元同上111年5月5日18時49分100,000元同上111年5月13日19時50分100,000元000-0000000000000000111年5月13日18時56分100,000元000-0000000000000000111年5月14日11時31分100,000元000-0000000000000000111年5月14日11時31分100,000元同上14告訴人李美鳳於111年5月28日22時23分前某時,在臉書看到打工訊息後,與line暱稱「你的采妍兒(sasa)」、「妮可(nico小客服)」聯繫,該集團成員向告訴人佯稱:可加入投資平台,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1年5月28日22時23分1,000元000-0000000000徐仕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李宥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江承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9所示之物沒收。15告訴人簡伊翎於111年6月1日,在臉書徵求蝦皮平台小幫手訊息後,與line暱稱「你的采妍兒(sasa)」、「妮可(nico小客服)」聯繫,該集團成員向告訴人佯稱:可加入投資平台bestcoin,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1年6月5日15時46分10,000元000-0000000000000011徐仕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李宥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江承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9所示之物沒收。16告訴人張欣茹於111年5月10日,在instgram看到生活小case投資廣告,與line暱稱「生活小case」、「你的采妍兒(sasa)」、「妮可(nico小客服)」聯繫,該集團成員向告訴人佯稱:可加入投資平台INVINCIBLE,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1年5月10日16時46分1000元000-00000000000000徐仕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李宥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江承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9所示之物沒收。111年5月11日0時42分30,000元000-000000000000111年5月11日16時32分40,000元000-0000000000000000111年5月12日15時38分100,000元同上111年5月17日12時58分100,000元000-00000000000000111年5月17日13時01分100,000元同上111年5月17日13時03分90,000元同上111年5月17日13時39分10,000元同上17告訴人陳詩婷於111年3月6日,在臉書看到小雞接接趣的接單廣告後,與line暱稱「你的采妍ㄦ(sasa)」、「妮可(nico小客服)」聯繫,該集團成員向告訴人佯稱:可加入投資平台QuanweiMarkets,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1年3月6日14時43分30,000元000-00000000000000徐仕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李宥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江承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9所示之物沒收。111年3月8日17時27分30,000元同上111年3月8日18時25分19,985元(起訴書誤載為20,000元)同上111年3月8日18時28分85元(起訴書誤載為100元)同上18告訴人陳珮蓉於111年3月2日,在臉書看到生活小case投資廣告,與line暱稱「生活小case」、「mitradeworld服務」、「paymentcenter」聯繫,該集團成員向告訴人佯稱:可加入投資平台QuanweiMarket,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1年3月3日14時38分1,000元點數卡(序號:0000000P00000000)徐仕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李宥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林家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江承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9所示之物沒收。111年4月7日16時24分20,000元點數卡(序號:0000000Z000000000)111年4月15日14時04分150,000元000-00000000000019告訴人簡意真於111年3月21日,在臉書看到兼職廣告後,與line暱稱「豬豬兼職打工」、「paymentcenter」、「妮可(nico小客服)」、「你的采妍兒(sasa)」聯繫,該集團成員向告訴人佯稱:可加入QuanweiMarket投資平台,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1年3月25日17時59分20,000元000-000000000000徐仕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李宥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江承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9所示之物沒收。111年3月29日18時02分35,000元000-0000000000020告訴人潘佳蓁於111年4月17日,在臉書看到生活小case投資廣告,與line暱稱「生活小case」、「你的采妍兒(sasa)」、「妮可(nico小客服)」、「mitradeworld服務」聯繫,該集團成員向告訴人佯稱:可加入投資平台,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1年4月22日14時51分50,000元000-0000000000000徐仕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李宥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林家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江承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9所示之物沒收。111年4月22日15時50分100,000元000-000000000000111年4月22日15時51分10,000元同上21告訴人陳文馨於111年4月11日,在臉書看到投資廣告後,與line暱稱「你的采妍兒(sasa)」、「妮可(nico小客服)」聯繫,該集團成員向告訴人佯稱:可加入投資平台mevius,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1年4月11日18時34分10,000元000-0000000000000076徐仕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李宥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林家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江承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9所示之物沒收。111年4月13日16時07分20,000元000-0000000000000000111年4月13日16時07分100,000元同上111年4月18日13時38分30,000元000-0000000000000072111年4月18日20時35分10,000元000-000000000000000022被害人陳曉玲於111年4月1日,在臉書看到收入小case的廣告後,與line暱稱「你的采妍兒(sasa)」、「妮可(nico小客服)」聯繫,該集團成員向告訴人佯稱:可加入投資平台MitradeWorld,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1年4月3日20時30分1,000元000-0000000000000000徐仕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李宥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林家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江承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9所示之物沒收。111年4月13日17時44分20,000元000-000000000000007623告訴人黃雅威於111年4月13日前某時,在臉書看到輕鬆投資廣告後,與line暱稱「你的采妍兒(sasa)」、「妮可(nico小客服)」聯繫,該集團成員向告訴人佯稱:可加入投資平台mevius,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1年4月13日16時11分1,000元000-0000000000000076徐仕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李宥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林家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江承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9所示之物沒收。111年4月19日20時31分30,000元000-000000000000000024告訴人陳昱安於111年4月1日,在臉書徵求蝦皮平台訊息後,與line暱稱「你的采妍兒(sasa)」、「妮可(nico小客服)」聯繫,該集團成員向告訴人佯稱:可加入投資平台mevius,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1年4月1日17時03分600元000-00000000000徐仕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李宥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林家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江承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9所示之物沒收。111年4月8日13時19分50,000元000-000000000000111年4月8日13時20分50,000元000-000000000000111年4月15日12時40分50,000元000-000000000000111年4月15日50,000元同上111年4月15日50,000元同上111年4月16日80,000元同上111年4月22日13時40分20,000元000-000000000000111年4月22日20,000元同上111年4月22日60,000元同上25告訴人徐少英於111年3月26日,在臉書看到打工訊息後,與line暱稱「你的采妍兒(sasa)」、「妮可(nico小客服)」聯繫,該集團成員向告訴人佯稱:可加入投資平台qmfirst、QuanweiMarket,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1年3月26日15時29分1,000元000-000000000000徐仕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李宥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江承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9所示之物沒收。111年3月30日15時29分10,100元000-0000000000026告訴人 黄歆芳 於111年4月5日,在臉書看到生活小case投資廣告後,與line暱稱「mitradeworld服務」、「你的采妍兒(sasa)」、「妮可(nico小客服)」聯繫,該集團成員向告訴人佯稱:可加入投資平台,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1年4月5日22時59分1,000元000-000000000000徐仕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李宥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林家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江承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9所示之物沒收。111年4月10日15時0分50,000元000-000000000000000027告訴人陳韋陵於111年3月,經朋友介紹加入LINE群組「熊打字」,後續與line暱稱「你的采妍ㄦ(sasa)」、「妮可(nico小客服)」聯繫,該集團成員向告訴人佯稱:可加入投資平台QuanweiMarket,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1年3月30日9時56分1,000元000-000000000000徐仕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李宥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林家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江承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9所示之物沒收。111年4月2日14時16分20,000元000-00000000000028告訴人張毓纓於111年3月12日,在臉書看到打工訊息後,與line暱稱「你的采妍兒(sasa)」、「paymentcenter」、「妮可(nico小客服)」聯繫,該集團成員向告訴人佯稱:可加入投資平台qmcoin,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1年3月13日22時09分10,000元000-0000000000000000徐仕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李宥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江承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9所示之物沒收。111年3月15日14時30分10,000元000-000000000000111年3月15日14時31分10,000元同上111年3月15日14時32分10,000元同上111年3月15日19時42分50,000元000-0000000000000000111年3月15日19時43分10,000元同上29告訴人陳聖勲於111年3月3日18時,在臉書看到投資廣告後,與line暱稱「NFT打工」、「你的采妍兒(sasa)」、「妮可(nico小客服)」聯繫,該集團成員向告訴人佯稱:可加入投資平台QuanweiMarket,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1年3月3日19時22分1,000元000-0000000000000099徐仕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李宥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江承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9所示之物沒收。111年3月4日11時43分10,000元000-00000000000030告訴人賴怡伶於111年4月14日,在臉書看到生活小case投資廣告,與line暱稱「生活小case」、「你的采妍兒(sasa)」、「妮可(nico小客服)」聯繫,該集團成員向告訴人佯稱:可加入投資平台Betcoins,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1年4月18日17時07分1,000元000-000000000000徐仕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李宥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林家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江承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9所示之物沒收。111年5月3日11時18分30,000元000-00000000000000111年5月5日13時54分30,000元000-000000000000000031告訴人張曼恩於111年4月7日,在臉書看到投資廣告後,與line暱稱「生活小case」、「paymentcenter」聯繫,該集團成員向告訴人佯稱:可加入投資平台inviciblehk,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1年5月3日15時27分50,000元000-000000000000徐仕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李宥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江承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9所示之物沒收。111年5月10日19時15分50,000元000-000000000000111年5月11日0時44分50,000元000-000000000000111年5月11日0時45分30,000元同上111年5月18日13時55分50,000元000-00000000000000111年5月18日13時56分50,000元同上111年5月17日15時0分50,000元同上111年5月17日15時2分50,000元同上111年5月18日13時24分50,000元同上111年5月18日13時25分50,000元同上111年5月17日15時5分50,000元同上111年5月17日15時6分50,000元同上111年5月18日13時28分50,000元同上111年5月18日13時29分50,000元同上32告訴人李靜蓉於111年3月29日,在臉書看到收入小case投資廣告後,與line暱稱「paymentcenter」、「妮可(nico小客服)」聯繫,該集團成員向告訴人佯稱:可加入投資平台qmfirst,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1年3月30日13時51分10,000元000-00000000000徐仕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李宥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林家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江承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9所示之物沒收。111年4月1日11時47分50,000元000-00000000000111年4月1日11時48分50,000元同上111年4月4日15時44分50,000元000-000000000000111年4月4日15時45分40,000元(起訴書誤載為50,000元)同上111年4月13日11時39分95,000元000-000000000000111年4月21日16時10分100,000元000-000000000000111年4月21日16時11分100,000元同上111年4月21日16時27分50,000元同上111年4月21日16時29分50,000元同上111年4月22日14時28分100,000元000-0000000000000111年4月22日14時29分100,000元同上111年4月22日14時40分40,000元同上111年5月5日17時32分100,000元000-000000000000111年5月5日23時57分50,000元000-00000000000000111年5月6日0時5分100,000元同上111年5月6日0時6分100,000元同上111年5月6日18時45分50,000元000-00000000000111年5月6日20時22分50,000元同上111年5月7日12時09分100,000元000-000000000000111年5月7日12時10分100,000元同上111年5月7日14時33分50,000元同上111年5月7日14時35分50,000元同上111年5月7日17時07分30,000元000-00000000000111年5月7日19時0分20,000元同上111年5月8日0時30分100,000元000-00000000000000111年5月8日0時31分100,000元同上33告訴人林家增於111年4月,在臉書看到生活小case投資廣告後,與line暱稱「生活小case」、「mitradeworld服務」聯繫,該集團成員向告訴人佯稱:可加入投資平台mitradeworld,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1年4月11日17時45分50,000元000-000000000000徐仕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李宥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林家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江承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9所示之物沒收。34被害人江柏賢於111年3月29日,在臉書看到生活小case投資廣告後,與line暱稱「生活小case」、「你的采妍兒(sasa)」、「妮可(nico小客服)」聯繫,該集團成員向告訴人佯稱:可加入投資平台mitradeworld,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1年3月29日22時45分1,000元000-0000000000000000徐仕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李宥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江承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9所示之物沒收。未留存20,000元000-00000000000035告訴人關家祥於111年4月15日,在臉書看到收入小case投資廣告後,與line暱稱「你的采妍兒(sasa)」、「妮可(nico小客服)」聯繫,該集團成員向告訴人佯稱:可加入投資平台mitradeworld,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1年4月19日15時37分30,000元000-000000000000徐仕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李宥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林家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江承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9所示之物沒收。111年4月22日20時07分30,000元000-000000000000111年4月22日20時26分50,000元同上111年4月22日20時27分43,000元同上36告訴人游佳儀於111年4月12日,在臉書看到居家打字員打工接單廣告後,與line暱稱「生活小case」、「你的采妍兒(sasa)」、「妮可(nico小客服)」聯繫,該集團成員向告訴人佯稱:可加入投資平台mitradeworld及mevius,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1年4月12日16時56分1,000元000-000000000000徐仕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李宥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林家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江承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9所示之物沒收。111年4月18日16時04分50,000元000-000000000000111年4月20日15時13分50,000元同上111年4月20日15時14分50,000元同上111年4月20日15時23分20,000元同上37告訴人陳詩韻於111年4月10日,在臉書看到打工接單廣告後,與line暱稱「你的采妍兒(sasa)」、「妮可(nico小客服)」聯繫,該集團成員向告訴人佯稱:可加入投資平台mitradeworld,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1年4月11日16時59分1,000元000-0000000000000042徐仕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李宥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林家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江承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9所示之物沒收。111年4月17日14時07分50,000元000-00000000000038告訴人劉建麟於111年4月3日,在交友軟體認識一位網友暱稱為「 品涵 」,與line暱稱「品涵」、「 吳展信 」、「 楊至隆 」聯繫,該集團成員向告訴人佯稱:可加入投資平台mitradeworld、mevius,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1年4月18日19時45分2,098USDT(折合新臺幣60,842元)電子錢包地址:TUZKFtD6BHW6cH57BhXGoHT8nfxyPf51fy徐仕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李宥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林家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江承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9所示之物沒收。111年4月19日20時18分6,896USDT(折合新臺幣199,984元)電子錢包地址:TVvZn4yxGm85b9NuyYBukuBmryffSDEjPJ111年4月19日20時06分10,356USDT(折合新臺幣300,324元)電子錢包地址:TGyPbaruMjsCEFgiFD6Z9BCuiTpmcFWM7a111年4月21日21時16分5,236USDT(折合新臺幣151,844元)電子錢包地址:TGyPbaruMjsCEFgiFD6Z9BCuiTpmcFWM7a111年4月26日20時41分10,619USDT(折合新臺幣307,951元)電子錢包地址:TGzRHyffeRoV9nmT8w7pkWHDdBCfgGrG3H39告訴人魏孝秦於111年3月25日,在臉書看到小豬任務員投資廣告後,與line暱稱「豬豬兼工PT」、「paymentcenter」、「mitradeworld服務」聯繫,該集團成員向告訴人佯稱:可加入投資平台mitradeworld,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1年3月31日11時59分20,000元000-000000000000徐仕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李宥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林家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江承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9所示之物沒收。111年4月1日11時37分50,000元000-00000000000111年4月1日11時38分50,000元同上111年4月8日15時09分178,000元000-000000000000附表二編號通訊軟體暱稱業務內容使用人1臉書蝦事通蝦寶寶、收入小CASE、蝦員萬事通、家庭活、 花媽 打工吸引被害人(開發客戶)陳柏翰、林家正2line你的采研兒(SASA)、妮可(nico小客服)詐欺被害人使被害人投資(即「殺客戶」)李宥寬3line蝦員萬事通、蝦寶寶、EASY、蝦皮接工、生活收入小CASE、花媽上工聯絡被害人(開發客戶)黃柏瑞4line 小瑜 、 梁怡茹 、 鄭靜妤 、 陳冠宇 、DAVID(指導員)、 連嘉慶 、 柯建博 、 張志豪 、 林宇亮 、妞妞水軍陳炳志、林家正附表三編號扣案物品持有人/所有人1現金20萬元(LV袋內查扣)徐仕竑稱係其配偶所有2現金20萬7200元徐仕竑3白色IPHONE手機徐仕竑4玫瑰金IPHONE手機徐仕竑5ACER筆電徐仕竑6IPHONE13手機林家正7現金4萬1200元林家正8IPHONE13PRO手機李宥寬9IPHONEXR黑色手機江承嶧10現金9000元江承嶧11新北市○○區○○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號12樓,建物權利範圍二分之一,含其建物坐落土地應有部分之權利範圍二分之一)徐仕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