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251號聲請人 陳淑玲林玉鏡 之繼承人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逕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所在法院查詢辦理)。
四、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蓋印鑑章)及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
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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