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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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裁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字第15號聲請人 蔡漢龍 (即億寶隆行銷科技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受罰人因清算完結事件(本院103年度司司字第39號)違反聲報期限之規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漢龍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清算人不於前項規定期限內清算完結者,各處新臺幣(下同)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依同法第113條規定亦準用之。
二、查受罰人於民國102年7月25日就任為億寶隆行銷科技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經本院於102年9月26日以中院東非參10
2司司221字第99505號函准予備查在案。依前開說明,受罰人於102年7月25日就任億寶隆行銷科技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後,應於6個月內即103年1月25日前完結清算或向法院聲請展期,始為適法。詎受罰人未於103年1月25日前完結清算,亦未向法院聲請延展清算完結,遲至103年2月10日始具狀向本院聲請清算完結,此有本院調取之103年度司司字第39號清算完結案卷所附清算完結狀上本院收文章戳之日期足資佐憑,堪認受罰人確未於前揭6個月之期限內完結清算或聲請展期甚明。爰審酌受罰人遲延聲請之程度,乃以公司法第87條第4項規定之最低金額即1萬元為本件裁罰金額為當。
三、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書記官王綉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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