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8年度附民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8年附民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六六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七年度上易字第三○八六號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關於竊盜部分,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方艤駐
法官劉連星法官胡忠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粘銘環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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