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更(二)字第6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更(二)字第6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更(二)字第六三八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
乙○○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玖拾年捌月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其犯罪嫌疑重大,前經最高法院第二度發回更審,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日起執行羈押,嗣於八十九年十月三日、八十九年十二月三日、九十年二月三日、九十年四月三日、九十年六月三日經五次延長羈押,其羈押期間至民國九十年八月二日即將屆滿。
二、茲以上開案件現仍在本院審理中,本院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三日起,第六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葉麗霞
法官李錦樑法官余來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黃麗玲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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