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秩字第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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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秩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裁定99年度秩字第11號移送機關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被移送人甲○○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9年2月5日彰警分偵社字第9900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在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處罰鍰新台幣伍佰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移送書誤載有同條項第1款)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99年1月18日20時30分許。
㈡地點:彰化縣○○鄉○○村○○街○○號前。
㈢行為:在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㈡經警當場查獲。
㈢職務報告書1份、現場照片2幀。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26日
簡易庭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6日
書記官林佑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