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聲繼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繼字第40號聲請人即繼承人 于春華
于愛梅 于春連 共同代理人 金鵬飛 上列聲請人聲明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經聲請人「簽章」(親自簽名及蓋章)之聲請書,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蔡伊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
書記官江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