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聲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聲字第133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九年度存字第一七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六年度甲類第一期登錄債券,新臺幣壹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
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06條,前開規定於其它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9年度裁全字第45號民事裁定曾提供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6年度甲類第一期登錄債券新臺幣100,000元為擔保,並以本院99年度存字第175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甲○○同意返還,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之規定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其提出同意書暨印鑑證明、提存書影本及本院假扣押裁定影本等件為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9年度存字第175號擔保提存事件卷宗,核無不合,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4月26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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