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聲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美富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美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99年12月28日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0年10月2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茆臺雲
法官蔡長林法官王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全忠中華民國100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