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上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子琪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99年度訴字第1499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趙文淵法官蔡美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歐貞妙中華民國100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