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9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94號聲請人 鄭建銘 代理人 鄭文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張,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73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6年1月6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二、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734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6年5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益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書記官鄭慧婷┌──────────────────────────────────────────────────┐│股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194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九三─NX─00八九六三││1│1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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