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小字第167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1678號
聲 請 人  戴宏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
事件,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涉訟者,
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二、本件聲請人以居住於高雄市○○區○○路○○○號為由,聲
請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然本件車禍發生之侵
權行為地為台北市○○路○段○○○巷口,屬本院轄區,本
院具有管轄區,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自屬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
書記官吳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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