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3年度鳳補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補字第455號
原   告  蕭士玲
被   告 義大皇冠飯店
上列原告與被告義大皇冠飯店間損害賠償,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0,000元,應徵第
1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俊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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