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補字第452號
原 告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昱陞
訴訟代理人 朱甚珍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洪恳耀 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1
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慕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