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更(一)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董國強
訴訟代理人 董尚 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惟祥 、 石展成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退還溢收上訴人之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元。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及第七
十七條之十四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發回或發交更審
再行上訴者免徵按訴訟費用。又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
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77
條之26第1項、第定有明文。
二、原告上訴共計繳納上訴費用裁判費8,100元,有本院自行收
納款項統一收據附卷可稽,足認原告溢繳裁判費8,100元。
本院依上開規定,自得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劉亭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
書記官林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