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538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4年度易字第1538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庚○○被告辛○○被告戊○○
樓被告壬○○前五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張居德 律師
林文成 律師被告己○○前六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張崇哲 律師被告丁○○被告丙○○被告乙○○前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林文成律師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偵字第六五八一號、第七五八八號),暨追加起訴(九十五年度偵緝字第一三七號),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下午五時許,在本院第三法庭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簡璽容書記官王惠嬌通譯李進成點呼被告及訴訟關係人均未到。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乙○○、壬○○共同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均緩刑肆年。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庚○○、辛○○、戊○○共同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均緩刑參年。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己○○共同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丁○○、丙○○共同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各處有期徒刑拾月。均緩刑貳年。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乙○○及甲○○為圖謀厚利,竟與真實年籍、姓名均不詳之大陸成年男士「邢先生」等人共同基於意圖營利,聚眾賭博之概括犯意聯絡,自民國(下同)九十四年三月間起,以經營電腦網路賭博網站之方式,先在中國大陸地區投資架設「寶盈」(http://888.bacc168.com)、「中港」(http:
//www.pp-169.com)及「新新寶」(www.777livecasino.com)等網路賭博網站,提供香港六合彩、百家樂及歐美足球等各式網路賭博遊戲,予不特定之賭客上網下注簽賭;復與亦具有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之概括犯意聯絡之庚○○、辛○○、戊○○、壬○○、丁○○、丙○○等人,在臺灣地區成立大型賭博分工組織,以負責上開網站系統資料之整理更新、網站維修、匯入賭資、客戶服務、領取彩金、查詢密碼及會計帳目之整理等業務。其等組織職掌歸類並以總公司為最高機關,下設機房、軟體開發部、遊藝部、網路部、工程部、足球部及會計部等部門,且設立鏵客有限公司(設於臺中市○區○○街○○號13樓)及廣鏵科技有限公司(設於臺中市○○區○○路○○號2樓及臺中市○○路○段○○○號18樓之一、二),分別以辛○○及庚○○擔任負責人,以實際運作上開部門業務,並由甲○○擔任幕後老闆,督導執行上開組織各項決策;戊○○則負責將簽賭之收支資料,交予會計部門,製成損益表等會計表冊,並由會計部門將損益資料情形報告予甲○○知悉;而壬○○、丁○○、丙○○等人則負責會計部業務,即由綽號「 阿彬 」及「 阿勝 」等真實年籍、姓名不詳之成年男子,將大陸地區所收賭客資金及所派發之彩金資料傳真予壬○○後,再由壬○○與網路上之簽賭資料核對,或由壬○○依網路上之簽賭資料,通知「阿彬」及「阿勝」收取賭金或分派賭客所贏得之彩金,壬○○並負責解決經銷商無法進入網站等相關問題排除之客戶服務;而丁○○則承甲○○之令,負責關於百家樂收支報表等統計工作及負責核對壬○○所製作「中港」網站簽賭的收支報表金額有無錯誤,並將核對結果回報予甲○○;另丙○○則係負責整理每日由大陸地區傳送至其「[email protected]」電子信箱之「寶盈」、「中港」、「新新寶」網路足球簽注站資料,並製作日報表。另乙○○又成立天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實際運作足球部業務,並僱用 許立群 、 徐德言 、 陳姵如 、 賴蒂綠 、 紀文秀 、 陳美芳 、 蔡麗娟 、 李郁芬 、 李嘉鳳 、馮雯慧等人為早班員工,而以許立群為主管; 何子銘 、 戴國念 、 鐘志豪 、 王新涵 等人為中班員工,而以何子銘為主管; 胡宜典 、 林政彥 、 陳明義 、 張崇銘 、 賴嘉宏 、 劉勇志 、 甘漢青 、 吳奕龍 、 蕭丞佑 等人為晚班員工,而以胡宜典為主管(均另由檢察官偵辦),並令渠等負責足球部網站網路,包括硬體設備之修復、下載足球比賽時間、球隊名稱將資料登錄於賭博網站上,並觀察足球下注網頁球賽賠率變動情形,下注量若失去平衡則在網站上進行調整等事項。再其等賭博方式為:由乙○○設定管理帳號予經銷商,經銷商則依此帳號找尋下一層代理商,代理商則設定簽賭帳號予會員,欲簽賭者須加入會員,經確認身份後取得帳號及密碼,始能利用網際網路於上開賭博網站下注簽賭,至輸贏之賭金則以指定之帳戶轉帳匯款予他方;而己○○即為上開簽賭組織之下游經銷商,負責吸收會員參與上開賭博網站下注對賭,並從中抽佣得利;另上開各種網路賭博遊戲之玩法為:百家樂部分為由越南之賭場人員發牌,繼而透過電腦網路視訊傳送畫面與賭客對賭,以莊家及閒家兩方點數之大小區分勝負;足球部分則事先依各隊比賽時間,將資料登錄於網站上,並由公司設定賠率,與賭客進行對賭;香港六合彩則係依香港政府所發行每星期開彩3次之六合彩券特別號為準,若賭客簽中則可獲
40倍之彩金。渠等即以上述之分工方式,與大陸地區真實年籍姓名不詳之「邢先生」等人,共同組成橫跨多地之網路賭博集團,以獲取暴利並均恃以為生。嗣經檢察官據報指揮彰化縣警察局刑警大隊、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及刑事警察局中部打擊犯罪中心兵分多路,於94年8月16日下午2時許,分別至附表所示之地點執行搜索,各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因而循線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28條、第56條、第267條、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款、第2款、第38條第1項第2、3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
四、附記事項:被告甲○○、乙○○及壬○○願於本件宣示判決前向指定之公益團體「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彰化分會」支付新臺幣一百萬元(已支付,收據附於本院審理卷)。
被告庚○○、辛○○及戊○○願於本件宣示判決前向指定之公益團體「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彰化分會」支付新臺幣三十萬元(已支付,收據附於本院審理卷)。
被告己○○願於本件宣示判決前向指定之公益團體「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彰化分會」支付新臺幣五萬元(已支付,收據附於本院審理卷)。
被告丁○○及丙○○願於本件宣示判決前向指定之公益團體「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彰化分會」支付新臺幣十萬元(已支付,收據附於本院審理卷)。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5年5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簡璽容
書記官王惠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書記官王惠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