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9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9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995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10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學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4年10月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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