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自字第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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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自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誣告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自字第55號
自訴人甲○○被告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代表人 朱朝亮 自訴人未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提起,核與同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二項定不合,茲依同法第三百二十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依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中華民國94
刑事第十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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