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建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字第2號原告昇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金門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君毅
一、原告因己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門樂活假期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03,903,697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922,107元。又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21,607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8月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許志龍
法官黃俊偉法官吳玟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3日
書記官黃瑞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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