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357號聲請人 黃佩珍 代理人 黃暘勛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黃佩珍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無力清償債務,曾向本院聲請前置調解但不成立,爰聲請准予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協商或調解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151條第7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原則上係指客觀上聲請人有收支狀況之變動,諸如物價上漲、家屬患病等導致支出增加,或因意外、病痛無法工作、僱用之公司倒閉或裁員、減薪等以致收入減少等情;又縱使財產及收支狀況無甚變動,但因協商時居於劣勢,未能實質協議,僅為爭取利息減少及分期清償之些許優惠,勉予允諾,惟其財產及收入客觀上存有難以如期履行之情形,亦應認該當。債務人雖因不可歸責之原因致不能履行協商條件,仍應符合「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法定要件,亦即應綜合債務人之財產、信用、收支與其所負全部債務等狀況,評估其是否仍有償債能力,或即使仍得勉力清償,但是否因年紀已長、身罹疾患、工作條件不佳或其他相類似之因素,可預期足以影響日後基本生活之維持,而有不能清償之虞等情,為其判斷之準據。
三、經查:
㈠、聲請人所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本院卷第5至6頁)、債權人清冊(本院卷第8至10頁)、戶籍謄本(本院卷第30頁)、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2年至
104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本院105年度司消債調第272號,下稱消債調卷第12至15頁、本院卷第24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消債調卷第16頁)、收入切結書(本院卷第25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本院卷第27至28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信用報告(消債調卷第10至12頁、本院卷第22至23頁)等在卷可參。
㈡、經查,聲請人於102年至104年度均無申報所得,名下無財產;又聲請人現於鳳林市場販售麵包,每月收入13,000元,勞工保險投保薪資額為20,008元(工會)等情,有上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清單、勞工保險投保資料、收入切結書等件在卷可證(本院卷第5至6頁、消債調卷第12至15頁、本院卷第24頁、消債調卷第16頁、第25頁)。在別無其他資料可認聲請人有其他收入之情形下,以其每月平均收入13,000元核算現在償債能力之基礎,堪認妥適。
㈢、至聲請人個人必要生活費用部分,茲因聲請人目前已負債,自應撙節開銷以清償債務,每月必要生活費應以主管機關所公告最低生活費用即高雄市105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2,485元為限。又最低生活費用,係照當地最近1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60%,依其基準之家庭收支調查報告調查表格式所示有關經常性支出之調查項目,其原即包括利息支出、食品、衣著、房租及水費、電費、醫療保健、交通、娛樂、教育等基本生活需求。本院認在聲請人未能立證證明其有其他特殊需求之情形下,其個人必要生活費用即應以此為限度,聲請人主張逾越前開標準之部分則不可採。則聲請人主張其每月個人必要生活費用約為10,074元(見本院卷第6頁),低於本院計算基準,係屬合理。
㈣、綜上所述,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13,000元,扣除個人必要生活費用10,074元,餘2,926元。而聲請人目前債務合計為2,257,815元【詳參消債調卷第37至39頁債權人陳報狀及第53頁前置調解債權明細表,含中國信託銀行1,190,426元、台新銀行306,216元、玉山銀行201,435元、聯邦銀行395,21
0元、花旗(臺灣)銀行164,528元】,扣除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解約金38,107元(見本院卷第48頁)後,債務餘額為2,219,708元,以聲請人每月所餘逐年清償,至少須約63年(計算式:2,219,708÷2,926÷12=6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始能清償完畢,應認其已不能清償債務。此外,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無本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本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民事庭法官譚德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書記官梁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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