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9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9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999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范峯賓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范峯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范峯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分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9月確定之接續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年9月15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793732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第一、二審法院而言,並以判決時為準,不問其判決確定之先後,亦有司法院院字第1846號解釋、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60號、96年度台非字第194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 張玉麟 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於105年10月28日以105年度聲字第113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於106年2月23日以106年度聲字第23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之後,上開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9月確定之接續執行,受刑人自105年8月7日入監執行迄今,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6年9月15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復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2日等情,亦有本院106年度聲字第235號刑事裁定書、105年度聲字第1136號刑事裁定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9月15日法授矯字第10601793732號核准假釋函、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執行案件資料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是受刑人經法務部上開核准假釋在案,惟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是本院為受刑人上開各罪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符,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併鼓勵受刑人自我省思即時醒悟,並戒絕販毒、吸毒決心,且即時醒悟自我反省,自己勿販毒賺小利而害人,亦應速了黑暗心獄勿令己心性昏迷,況自己辛苦賺錢給毒販,以錢換毒,毒留己身害自己,尚且自己家人要另存一筆錢醫療自己身體,這樣做有時候,自己想通了一些事,才發現自己所在乎的吸毒事是那麼可笑,但身體已受損了,得不償失,所以,自己要一念當下杜絕錢換毒,好好工作存錢,永不吸毒,且自己要好好想一想,日後自己若重病臥床時,為自己給付醫療費用係毒友嗎?為自己無怨無悔付出照顧心力者係毒友嗎?自己平時又回饋多少給這些無怨無悔付出照顧自己的親人?毒友係自己生命中之貴人會出錢出力無怨無悔日夜照顧重病臥床的自己嗎?職是,自己只有去掉了自私、自利、自愛,以真心誠意戒掉吸毒,凡事不要只考慮自己,要為關心自己的家人親友多想想,日後不要再碰毒品,切勿貪圖吸毒、勿心存僥倖,否則,施用毒品種如是因、得上開如是果,後悔會來不及,因此,日後亦不要再施用毒品去傷害自己,若有人欲販賣毒品給自己者,自己宜嚴正告知該販賣毒品人欲報警捉之,則無人敢接觸自己,如此,自己可以安心戒絕毒癮,不碰毒品,且乘目前自己還來的及回頭,人生只有一次機會而已,凡走過的人生也不會再重來過1次,自己要給自己機會,因為人在的時候,以為來日方長什麼都有機會,其實人生是減法,過一日,就少一日,多給自己說聲對不起,這些年一直沒學會愛自己!自己需要自己疼,不要在心情糟爛差的時候,去施用毒品或違法犯紀,人生之旅有時候,沒有下一次,沒有機會重來,沒有暫停繼續;有時候,錯過了現在,就永遠永遠的沒機會了,自己用心甘情願的戒毒心,看得起自己,自己不再害自己,好好把握自己的未來人生正確方向,不要結交損友,不要再違法犯紀,願改過自新回頭,永不嫌晚,宜親近有德,遠避凶人,惡念不存,行善福報,善惡兩途,禍福攸分,一切唯心自召,夫心起於善,善雖未為,禍已不存;或心起於惡,惡雖未為,福已不存,職是,其有曾行惡事,後自改悔,諸惡莫作,眾善奉行,久久必獲吉慶,所謂轉禍為福也,因此,正邪善惡完全繫在自己這念心之當下抉擇,好的頭腦智慧用在不好的地方,是很可惜、遺憾。職是,自己宜改不好宿習吸毒慣性、改自己當下一念吸毒惡念心,不要一再想吸毒抉擇硬擠入牢獄的世界,苦了自己,為難了別人,自己何必如此害自己呢?因此,自己替自己多存一些錢,不要自己多存毒留己身,自己要積極而正向切斷毒販找尋自己之線索環境,適時治療自己過去吸毒對自己腦部功能失調之神經系統功能病變回復正常,亦可調適自己精神人格之違常回復正常狀態,自己多給自己一些健康平安,不要毒留己身害己,心甘情願改過,早日回頭,永不嫌晚。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施添寶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
書記官王珮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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