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31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光明被告陳秋月選任辯護人蔡孟遑律師選任辯護人 陳郁仁 律師選任辯護人 魏雯祈 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0000
0號),本院以105年度易字第312號案受理,並於中華民國
105年10月17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4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林龍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珮瑄中華民國105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