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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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36號
原   告  陳宜欣
       陳文卉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王玫菁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孟錦 律師
複代理人   黃宗哲 律師
被   告  陳金城
訴訟代理人  江倍銓 律師
被   告  陳林貴美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陳金城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
肆拾柒萬伍仟玖佰捌拾壹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壹萬伍仟陸佰伍拾貳元,扣除前繳裁判費貳仟肆佰叁
拾元,尚應補繳裁判費壹萬叁仟貳佰貳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另原告雖提出臺北市
稅捐稽徵處九十一年房屋稅繳款書釋明系爭房屋於起訴時之交易
價額,惟所謂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係指起訴時之市價而言,上開稅
捐機關課稅現值並非房屋之交易價額(市價),不得以之為系爭
訴訟標的價額,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詩佳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附表:
┌───────┬─────┬───┬────┬──────┐
│建物門牌   │單  價│面積│權利範圍│訴訟標的價額│
│       │(元/㎡)│(㎡)│    │      │
├───────┼─────┼───┼────┼──────┤
│臺北市○○街 │ 19,700 │123.34│ 全部 │1,475,981元│
│336巷46號3樓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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