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656號上訴人即原告韓麗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秀瓊 (HERSUKYEONG)被上訴人即被告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宗桂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9日判決上訴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2萬6,8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1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佳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
書記官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