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413號上訴人 姜采綸 訴訟代理人 劉世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宋涵暉 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表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具狀補正上訴聲明,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
書記官陳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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