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706號上訴人 周秀鳳 訴訟代理人 林志強 律師
郭俊廷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潤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792,6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8,16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悉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
書記官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