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亡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亡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亡字第15號聲請人 莊偉農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宣告失蹤人 莊建鏘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戶籍地址:臺北市○○區○○路000巷0號3樓)於民國78年10月19日下午12時死亡。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莊建鏘遺產負擔。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主張:聲請人為失蹤人之子,失蹤人於民國71年因生意倒閉,於71年10月19日出境後,跑路失蹤,迄今已逾38年,爰聲請對其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失蹤人三親等內親屬系統表、內政部移民署入出國日期證明書、印鑑證明及失蹤人之兄 莊建模 所出具之聲明書等件為證,並有本院依職權調閱勞保投保資料、健保投保資料、就診紀錄、入出境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復有臺北市殯葬管理處函、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函、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函、內政部移民署函在卷可稽,是本件失蹤人於71年10月19日出境後即行蹤不明,迄今生死不詳,足堪認定。又本件業經公示催告,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自得為死亡宣告。另失蹤人於71年10月19日失蹤,計算至78年10月19日滿7年,依法推定失蹤人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據上,本件死亡宣告之聲請,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諾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
書記官區衿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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