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7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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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牌照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1年度簡字第7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春草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雲林縣稅務局間牌照稅事件,對於民國
102年1月24日本院101年度簡字第7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定國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
書記官王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