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53號原告 蔡文彰 被告勝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志剛 上列原告與被告勝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委任契約係規定於民法債編第二章各種之債第十節,是本件訴訟性質核非屬人格權、身分權範圍之非財產權訴訟,且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能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額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即
165萬元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據此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