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86號聲請人 劉順忠 相對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 劉月美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民事執行處106年度司執字第41823號執行事件,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聲請停止執行事件為非訟事件,非訟事件法第1條明定:「法院管轄之非訟事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之規定」,是聲請人自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玆依同 第26條第1項,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松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