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監宣字第7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報告或陳報事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監宣字第746號聲請人 伍文嬌
伍嬌 相對人 伍余香 關係人 伍明嬌 上列聲請人聲請報告或陳報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不予備查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關係人伍明嬌係受監護宣告之人伍余香之監護人,應與監護人伍文嬌、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伍嬌共同向本院陳報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財產清冊。聲請人應補正已與伍明嬌共同開具財產清冊,並一同具狀向本院陳報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財產清冊及相關證明文件。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培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
書記官陳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