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繼字第6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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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6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620號聲請人臺北市政府財政局法定代理人 陳志銘 相對人 李木村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期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叁個月內,陳報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 李林 清花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又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3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38條、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李林清花 於民國99年2月20日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而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爰聲請鈞院命相對人陳報遺產清冊等語,並提出:債權憑證、繼承系統表、相對人戶籍謄本、李林清花除戶戶籍謄本、國稅局函文等為證。
三、經查:被繼承人李林清花於民國99年2月20日死亡,相對人為被繼承人之子,且未拋棄繼承,依法為第一順位之繼承人。又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等情,有前揭書證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其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陳報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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