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簡字第1710號
原 告 曾書祥
被 告 楓爵 網際資訊行
法定代理人 趙起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約返還定金等事件,於民國108年10月2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買幫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買幫),委託 鼎琳 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鼎琳)架設網站。為架設網站一事,買
幫與鼎琳負責人 簡令紘 (以下簡稱簡先生)在民國105年5月17
日簽訂了「軟體委託設計合約書」。鼎琳告知買幫,網站想
要製作的內容,全部與鼎琳的工程師趙起漢(以下簡稱趙經
理)討論。由於趙經理經常無法準時的讓買幫驗收網站。針
對此問題,買幫陸續與鼎琳簽訂三份新附約,以期能落實驗
收網站進度。買幫與鼎琳約定,若驗收日無法驗收,則在處
罰罰款後,再另外約定驗收日,使網站驗收的進度能落實。
在網站製作期間內,趙經理向買幫提議,以新臺幣(下同)
2萬元的價格,另外替買幫製作出此網站的英文版與簡體中
文版(以下簡稱雙語版)。由於趙經理自己另外有成立楓爵網
際資訊行(以下簡稱楓爵)。因此買幫與楓爵簽訂了「專案分
案同意書」(以下簡稱雙語合約)。該雙語合約內容為:買幫
委託楓爵,在買幫委託給鼎琳製作的網站完成後,楓爵需根
據網站的內容,製作出網站的雙語版交予買幫。買幫因此交
付給趙經理,訂金1萬5仟元。匯款完成後,買幫要求楓爵將
此訂金收據寄給買幫,但楓爵以各種理由推託,至今買幫都
未收到此訂金收據。由於趙經理負責製作的網站出現重大瑕
疵,買幫於民國106年7月12日向鼎琳提起訴訟。買幫與鼎琳
在106年8月23日在新竹地方法院開調解庭。在調解庭上,鼎
琳同意將網站修復完成,若無法修復完成,願意罰款給予買
幫,並再次約定日期,限期修復網站。雙方在調解完成後,
新竹地方法院法官為雙方製作調解筆錄。買幫依照調解筆錄
中所約定,在106年9月3日至106年9月18日,為期15天內,
對網站修復進行驗收。但在驗收期間,即發現負責修復網站
的鼎琳趙經理未做任何修復,買幫向鼎琳趙經理反應後,鼎
琳趙經理即在電話中允諾,一定會在106年9月18日前將網站
修復完成。但經過約定修復日期後,網站完全無任何修復,
鼎琳簡先生與趙經理也未給予任何通知有關修復的異議或說
明修復的情況。鼎琳對買幫完全不予理會。因此,買幫向法
院申請強制執行在調解筆錄中所約定之罰款。案件移至台北
地方法院執行時,由於台北地方法院執行處說明,在調解筆
錄中有約定,需找公正的第三方鑑定機構來鑑定責任歸屬,
才能依據調解筆錄內容中所述,向鼎琳強制執行罰款。因沒
有提供第三方鑑定機構鑑定網站責任歸屬的報告,因此台北
地方法院執行處向買幫說明無法執行罰款,發函告知買幫執
行終結,也沒有給買幫債權憑證。買幫經過向網站製作業界
諮詢結果,現行台灣並無公正鑑定網站方面的機構。另外,
由於調解筆錄中有約定,若雙方找到網站鑑定機構後,均需
雙方同意認可之鑑定機構,才可以對網站進行鑑定。由於雙
方已無任何信任基礎,因此無法產生雙方認可的鑑定機構對
網站進行鑑定。買幫目前尚在努力對鼎琳進行訴訟,以期能
維護買幫相關權益。但買幫在106年9月19日向鼎琳趙經理詢
問為何不予修復網站時,趙經理回答其允諾答應買幫的所有
事情,皆未告知鼎琳負責人簡令紘,因此允諾買幫的一切承
諾皆不算數。由此可見,趙經理並沒有誠意進行網站修復,
只是拖延敷衍、存心欺騙。買幫將在法庭上提供相關證據,
以證明趙經理存心欺騙。由於趙經理未依照調解筆錄的內容
與約定的日期履行網站的修復,網站已失去搶佔市場商機的
時間點。由於趙經理的緣故,網站無法完成修復,針對雙語
版的部分,趙經理也從未與買幫談過後續如何處置或協商。
楓爵趙經理收了買幫的訂金後,雙語版未製作完成,也未交
付雙語版原始碼給予買幫。買幫與鼎琳進行訴訟,雙語版該
如何做後續處理楓爵趙經理也完全不予理會,趙經理完全無
視於買幫的權益,因此買幫要求楓爵趙起漢需退回買幫交付
的訂金新台幣1萬5千元整。由於買幫已在107年9月4日寄出
存證信函與債權轉移通知書給予楓爵趙起漢,買幫通知楓爵
,買幫將向楓爵追討雙語版的全部相關權利全部給予曾書祥
先生繼續進行債權追討,因此楓爵對買幫的所有賠償,全部
交由曾書祥先生處置。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5,000元。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楓爵網際資訊行專案分案同意
書、債權讓與契約暨通知書等件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
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
爭執,依法視同自認,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即無不合,應
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書記官謝淳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