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1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1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1562號債權人台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和宗 (原名: 陳寶富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已對債務人陳和宗(原名:陳寶富)為債權讓與之通知,且債務人陳和宗(原名:陳寶富)已收受債權讓與通知之證明,或依法以公告方式代通知之相關證明文件。(請參照,101年法律座談會第4號)
二、債務人陳和宗(原名:陳寶富)(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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